蒋阳兵律师新作《破产与重生之道:360度解码破产程序》、《博弈与和谐:360度企业劳资风险管控及争议化解》已上市!可后台留言购买,可免费获取破产法规大全(1949-2023,持续更新)
淮安要债公司来源:团队原创,转载请标明来源和作者。
作者:蒋阳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协实习律师集中培训讲师团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公司与破产纠纷诉讼、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破产与重生之道:360度解码破产程序》和《博弈与和谐:360度解码企业劳资风险管控及争议化解》两本专著,在《法人》《法庭》《南方日报》《深圳商报》等期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新浪财经”“财新网”“法务之家”“首席法务”等平台发表文章上百篇。
新书推荐 | 蒋阳兵新作《博弈与和谐:360度企业劳资风险管控及争议化解》
蒋阳兵、兰才明历时三年倾力新作《破产与重生之道:360度解码破产程序》现货上市丨获杨忠孝、杜春倾力作序,沈四宝、周林彬等联袂推荐
01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解读:
《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有权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依法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比例或者条件获得清偿;等等。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并不能自动地依法行使权利,必须首先进行债权申报,确认自己的债权和债权人身份。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企业破产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02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
●法律
1.《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第56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司法解释及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12月29日)
第21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Copyright © 2013 淮安泽新讨债要账公司 特别声明: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 皖ICP备2024048040号-1
电话:18069277778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688号(楚州大道与翔宇大道交汇处东南角) xml sitemap txt